******事务所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变更公告 | |
******事务所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(以下简称"原公告"),现做出如下变更: | |
澄清与修改的内容:******事务所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”进行澄清,澄清内容为: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关于 供应商资格要求3.1.4人员要求,律所主任执业年限要求 20 年以上,合伙人执业年限要求 5 年以上,提供人员简历、以及对应人员至开标当日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 改为:律所主任执业年限要求 20 年以上或合伙人执业年限要求 5 年以上,提供人员简历、以及对应人员至开标当日近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。 | |
除上述变更外,原公告其余条款仍有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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